(2017)浙0681执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俞素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俞素江,李梦江,浙江黑猫神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路158号。负责人:傅锡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俞素江,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李梦江,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浙江黑猫神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建工路2号。法定代表人:章林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俞素江、李梦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浙0681民初113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以(2016)浙0681民初1138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俞素江、李梦江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海关北路陶居苑16幢1单元2101室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俞素江、李梦江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海关北路陶居苑16幢1单元2101室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铁军审 判 员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