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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财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晓彪与曾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晓彪,曾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262号申请人:黄晓彪,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猛,重庆礼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曾蓉,女,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黄晓彪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曾蓉名下价值88.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提供责任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晓彪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曾蓉名下价值88.5万元的财产。财产保全申请费4945元,已由申请人黄晓彪向本院交纳。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张成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文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