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麦堆诉洛阳存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麦堆,洛阳存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205号原告:张麦堆,男,汉族,1958年12月12日出生,住伊川县。被告:洛阳存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文化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朱安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麦堆诉被告洛阳存田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麦堆于2017年4月25日以有特殊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存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麦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麦堆撤回对被告洛阳存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张麦堆负担。审判员 李新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