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31执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彩萍、雷艳星、雷雁鹏与李世林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彩萍,雷艳星,雷雁鹏,李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31执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彩萍,女,1958年3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雷艳星,女,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雷雁鹏,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世林,男,199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31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世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现正在服刑。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我院干警前往李世林家中,查明并无可供执行财产,当地村委会也出具了证明房屋系被执行人李世林父母所有的书面证明。被执行人李世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继续提供相关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原秀琴审 判 员  王 彦人民陪审员  针云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席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