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锦林与明细花、叶序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锦林,明细花,叶序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财保3号申请人:王锦林。被申请人:明细花。被申请人:叶序俭。申请人王锦林与被申请人明细花、叶序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明细花、叶序俭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王能桂系王锦林的父亲,王能桂以其名下的房产(坐落于黄石港区交通路××号、建筑面积98.4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字第99私755**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锦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明细花、叶序俭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冻结与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查封王能桂名下的房产(坐落于黄石港区交通路××号、建筑面积98.4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字第99私755**号),查封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止。案件受理费4520元,由申请人王锦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静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吉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