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赵曰玲与刘进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曰玲,刘进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1757号原告:赵曰玲,女,出生于1982年8月13日,汉族,住。被告:刘进富,男,成年,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曰玲与被告刘进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曰玲撤回对被告刘进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为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淑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