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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赵曰玲与刘进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曰玲,刘进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1757号原告:赵曰玲,女,出生于1982年8月13日,汉族,住。被告:刘进富,男,成年,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曰玲与被告刘进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曰玲撤回对被告刘进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为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淑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