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执3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卜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卜勇,高志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374-1号申请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四路与建设路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杜万国,理事长。被执行人史卜勇,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高志情,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关于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史卜勇、高志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商初字第6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高志情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箕山支行的存款10000元(账号:9170XXXXXXXXXX3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高志情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箕山支行的存款10000元及利息元(账号:9170XXXXXXXX37)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账号:80×××39,行号:31347590001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浩审判员 丁新华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春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