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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2执3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农民。被执行人周某,农民。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32民初88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某未依法给付其子周某丁2016年度抚养费用,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某表示撤回执行申请,自愿承担抚养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632执3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铁强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