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2执3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农民。被执行人周某,农民。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32民初88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某未依法给付其子周某丁2016年度抚养费用,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某表示撤回执行申请,自愿承担抚养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632执3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铁强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