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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永琳与张春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琳,张春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1执51号申请执行人:陈永琳。被执行人:张春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永琳与被执行人张春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我院已生效的(2016)甘0981民初129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春虎履行案件款158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50元,合计1655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春虎在本院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文礼审 判 员  梁 鸿代理审判员  魏万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