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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普洱市瑞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泽贤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洱市瑞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周泽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普洱市瑞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周泽贤,男,彝族,住景谷县益智乡。本院在执行普洱市瑞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泽贤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周泽贤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 春执行员 李 俊执行员 何世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