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4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厦门天刚物业有限公司与凌继承、廖美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天刚物业有限公司,凌继承,廖美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4721号原告:厦门天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61722155R。法定代表人:XX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胜,厦门天刚物业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凌继承,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廖美菊,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天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凌继承、廖美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厦门天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以凌继承、廖美菊已缴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天刚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天刚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天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尤丽端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