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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曲维传与谢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维传,谢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330号原告:曲维传,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茌平县火车站货运场职工,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建,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鹏,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信发集团信源铝业有限公司职工,住茌平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22号。负责人:任建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霍可,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武文玲,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曲维传与被告谢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曲维传于2017年4月25日以其仍未治疗终结,损失无法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维传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维传撤回对被告谢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曲维传负担。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