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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行审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陈金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陈金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8行审339号申请执行人唐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志刚,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白海,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陈金营,女,汉族,生于1975年4月20日。住唐河县。申请执行人唐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食药监食罚[2016]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陈金营实施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了(唐)食药监食罚[2016]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8月2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唐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唐)食药监食罚[2016]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食药监食罚[2016]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依法强制执行(唐)食药监食罚[2016]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0000元及滞纳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清扬审 判 员  贾中升人民陪审员  常彦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