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邓建立与张光远、刘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建立,张光远,刘涛,邓建立,张光远,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邓建立,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斑鸠店镇。被执行人张光远,男,汉族,1975年1月30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被执行人刘涛,男,汉族,1978年4月7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重庆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建立与被执行人张光远、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涛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业已收到全部欠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威环民一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刘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大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