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益阳市分行营业部与湖南森润富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益阳市分行营业部,湖南森润富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财保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益阳市分行营业部,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南路329号。负责人:孙建华,该部经理。被申请人:湖南森润富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鲜鱼塘村新屋组28号。法定代表人:张新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益阳市分行营业部与被申请人湖南森润富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益阳市分行营业部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森润富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80万元或查封其提供的抵押物332亩林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益阳市分行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提供了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益阳市分行营业部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森润富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80万元,或查封其提供的位于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新塘村、鲜鱼塘村及香铺仑乡桃子塘村总计332亩林权抵押物(林权证号及面积分别为:湘林证字第430500587212号;湘林证字(2011)第430900913128号;湘林证字第430900913129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向 伟审 判 员 毛杰中代理审判员 薛笑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