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2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彭忠民与吴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忠民,吴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彭忠民,男,汉族,生于1956年12月11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彭晓宇。被执行人吴杰,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28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忠民与被执行人吴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彭忠民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2执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东超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人民陪审员 乔润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旭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