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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明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02刑初228号公诉机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明才,男,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文盲,农民,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七星关区看守所。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才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6日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明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1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张明才在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文阁乡街背后一安置房处贩卖毒品时,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张明才毒品冰毒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为0.09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冰毒可疑物内检出二乙酰吗啡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明才当庭表示无异议并认罪服判,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的被告人张明才供述,证人小兵兵证言,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检查意见书、鉴定意见及通知书、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称量笔录、指认记录及照片、抽样笔录、毒品收据、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明才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正常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明才无任何前科劣迹,本次作案系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故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结果、认罪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张明才从轻判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明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明才的刑期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