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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与郑佳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郑佳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54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住所地:北安市龙江路57号。负责人:高亚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燕,该行员工。被告:郑佳莹,女,1984月5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与被告郑佳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负担。审判长 郭 辉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