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与曹阳、殷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曹阳,殷文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119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近湖街道汇文东路239号。负责人杨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震洲,该公司员工。被告曹阳,男,1984年1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被告殷文娟,女,1984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与被告曹阳、殷文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77元,减半收取3338.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德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