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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四季春自选店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朝阳支行、康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市桃城区四季春自选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朝阳支行,康宁,李宁,刘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1146号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四季春自选店,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号*幢*号。经营者:代丽丽,女,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郑保锁,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朝阳支行,住所地:衡水市人民西路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936316846M。负责人:张晓明。被告:康宁,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工商银行衡水路北支行职工。被告:李宁,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工商银行衡水兴业支行职工。被告:刘健,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工商银行衡水朝阳支行职工。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四季春自选店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朝阳支行、康宁、李宁、刘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以双方欲庭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四季春自选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6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岳春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冀国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