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18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郑德静、柏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德静,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8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德静,女,1975年8月30日出生,住六安市。被执行人:柏燕,女,1973女6月17日出生,住六安市。本院在执行郑德静与柏燕、陈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柏燕名下的一辆马自达小汽车,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车辆的下落,无法实现扣押。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柏燕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宣圣文审判员 孙 武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