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大道支行申请执行安阳市万隆集装快运有限公司、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州市宏源工业配件铸造厂、赵兵海、高海林、赵姣姣、赵燕岭、安沙沙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大道支行,安阳市万隆集装快运有限公司,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州市宏源工业配件铸造厂,赵兵海,高海林,赵姣姣,赵燕岭,安沙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362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大道支行。被执行人安阳市万隆集装快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州市宏源工业配件铸造厂。被执行人赵兵海,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海林,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姣姣,女,汉族。被执行人赵燕岭,男,汉族。被执行人安沙沙,女,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大道支行申请执行安阳市万隆集装快运有限公司、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州市宏源工业配件铸造厂、赵兵海、高海林、赵姣姣、赵燕岭、安沙沙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沙沙在阿里巴巴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沙沙在阿里巴巴在存款101240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