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常州顶翔铝业有限公司,张国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重庆中瀚铝业有限公司,重庆国盛铝业有限公司,湖北国顺铝业有限公司,酉阳县通达货物装卸有限责任公司,常州顶翔铝业有限公司,张国胜,冉群力,冉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156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28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6275-9。负责人:姜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政,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友爱村5、6社。法定代表人:张国胜。被告:重庆中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友爱村。法定代表人:张斌。被告:重庆国盛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2号A栋11-8。法定代表人:杨健。被告:湖北国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楚江大道。法定代表人:盛伟。被告:酉阳县通达货物装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街21号。法定代表人:冉群力。被告:常州顶翔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东方村坊前。法定代表人:陈东。被告:张国胜,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冉群力,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土家族。被告:冉力,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土家族。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被告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重庆中瀚铝业有限公司、重庆国盛铝业有限公司、湖北国顺铝业有限公司、酉阳县通达货物装卸有限责任公司、常州顶翔铝业有限公司、张国胜、冉群力、冉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