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姬怀荣与呼广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怀荣,呼广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564号原告:姬怀荣,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被告:呼广周,男,约48岁,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姬怀荣与被告呼广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姬怀荣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呼广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姬怀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1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姬怀荣负担。审 判 长 王振平审 判 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杨瑞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路浩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