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11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姬怀荣与呼广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怀荣,呼广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564号原告:姬怀荣,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被告:呼广周,男,约48岁,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姬怀荣与被告呼广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姬怀荣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呼广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姬怀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1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姬怀荣负担。审 判 长  王振平审 判 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杨瑞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路浩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