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武学斌与李宝旭、青岛华丰信创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学斌,李宝旭,青岛华丰信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57号申请执行人武学斌,男,汉族,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李宝旭,男,汉族,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华丰信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李宝旭,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学斌与被执行人李宝旭、青岛华丰信创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鲁0211民初129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70997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211执3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隆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