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邱少忠与张洪明、张志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少忠,张洪明,张志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587号原告邱少忠,男。委托代理人郭浩,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明,男。委托代理人,魏青梅,内蒙古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清,又名张四。委托代理人包红核。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少忠诉被告张洪明、张志清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少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