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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邱少忠与张洪明、张志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少忠,张洪明,张志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587号原告邱少忠,男。委托代理人郭浩,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明,男。委托代理人,魏青梅,内蒙古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清,又名张四。委托代理人包红核。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少忠诉被告张洪明、张志清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少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