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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建景与黄和木、陈在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景,黄和木,陈在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1503号原告林建景,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被告黄和木,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陈在用,男,成年人,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北路68号。负责人施培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填填,该公司员工。原告林建景与被告黄和木、陈在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林建景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林建景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黄和木、陈在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起诉的申请,并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建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建景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叶小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欣华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