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7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曾喜凤、李超等与佛山市三水德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喜凤,李超,佛山市三水德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897号原告:曾喜凤,女,汉族,1986年5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李超,男,汉族,1981年2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佛山市三水德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三达路26号2层办公室,营业执照:440600400002466。法定代表人:梁敏祥,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霞,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喜凤、李超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德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喜凤、李超,被告��山市三水德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喜凤、李超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6年8月16日至2017年1月22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44800元(每日的违约金按照已付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四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20150328032005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6年8月15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否则向原告支付自约定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现原告已交全部购房款70万元,按照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中规定逾期超过90天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本商品房在2017年1月23日交付业主使用,但就赔偿问题原告多次与开发商沟通未果,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恳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佛山市三水德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一、答辩人延迟交楼给原告是由于建筑商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观轩违约迟延完工所致。依照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由建筑商承担。因此,答辩人请求法院追加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李观轩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13年3月7日,答辩人与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一份,依合同约定,新宏成公司为答辩人承建“德保豪庭一期工程”。工期为600天,于2015年11月6日竣工完工。由于新宏成公司一直到2017年1月20日才将工程经各方验收完工,导致答辩人不能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给原告,对此,新宏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购房户原告的经济损失。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逾期每日按购房款的万分之四计算偏高,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统一采用广东省建设厅制作的格式合同。在合同中固定约定的违约金逾期每日按购房款万分之四计算偏高,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法院应予调整为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原告相应的违约金。本院认为,被告佛山市三水德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起诉状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存在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应否由建筑方承担民事责任;二、��同约定的逾期交楼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对此,本院分析如下:第一、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与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观轩之间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对被告要求追加施工方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降低。但被告在本案中未提供证据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因此,本院对被告申请降低违约金标准为日��分之二点一的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已付购房总价款以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三水德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喜凤、李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60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德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凤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绮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