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与邱招英、吴镇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邱招英,吴镇生,吴宗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5民初17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858105794P,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城西北大东路1号。负责人:张树宝,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职工。被告:邱招英,女,1953年11月03日出生,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吴镇生,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吴宗正,男,1981年06月05日出生,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连城县支行)与被告邱招英、吴镇生、吴宗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连城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招英、吴镇生、吴宗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连城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邱招英、吴镇生、吴宗正立即偿还贷款本金30000元,利息2378.07元,并支付自2017年0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政策确定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邱招英、吴镇生、吴宗正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06日,吴福如以烟草种植为由向农行连城县支行申请农户小额贷款,惠农卡号:62×××61。2015年12月10日,吴福如与农行连城县支行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5020120150078259),双方约定:农行连城县支行在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10月20日的期间内,向吴福如提供30000元的烟农贷款额度,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10月20日。合同第二条约定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的利率在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确定。合同第三条约定还款按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合同第六条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曰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该笔贷款为烟农贷款,属信用贷款,以借款人的烟草收购款为还款条件。2015年12月16日,吴福如向农行连城县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03月23日,借款人吴福如尚欠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378.07元,合计32378.07元。由于吴福如2016年01月18日因心肌梗塞疾病死亡,导致其从事的烟草种植终止,已无法偿还借款,其配偶邱招英,儿子吴镇生和吴宗正作为借款人的法定继承人应承担其相应债务。经多次催款,邱招英、吴镇生、吴宗正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已构成违约。农行连城县支行与吴福如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当事人死亡,邱招英、吴镇生、吴宗正作为法定继承人应承担其债务。邱招英、吴镇生、吴宗正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邱招英之夫吴福如(已故)以烟草种植为由向农行连城县支行申请农户小额贷款。2015年12月10日,吴福如与农行连城县支行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农行连城县支行在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10月20日的期间内,向吴福如提供30000元的烟农贷款;每笔借款的利率在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确定;还款按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曰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据此,吴福如于2015年12月16日向农行连城县支行借款3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10月20日。2016年1月18日,吴福如因病死亡。其配偶邱招英,儿子吴镇生和吴宗正作为借款人的法定继承人,经农行连城县支行多次催收,未偿还该笔借款。截止2017年03月23日,吴福如名下尚欠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378.07元。上述事实,有农行连城县支行提供的吴福如借款申请表、《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综合运用系统信息查询结果、邱招英、吴镇生、吴宗正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连城县公安局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吴福如生前与农行连城县支行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合法债权应当受法律保护。邱招英与吴福如生前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邱招英、吴镇生、吴宗正是吴福如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应在其继承吴福如遗产份额范围内,对吴福如遗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据此,农行连城县支行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邱招英、吴镇生、吴宗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邱招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378.07元,并应支付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政策确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吴镇生、吴宗正应在其继承吴福如遗产份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9.45元,减半收取计304.73元,由邱招英、吴镇生、吴宗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义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乐继英附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