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5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马么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么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5刑初20号公诉机关和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么尼,男,生于1981年6月12日,甘肃省东乡县人,东乡族,文盲,农民,住东乡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和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和政县看守所。和政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公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么尼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文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么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马么尼以其妻马阿西也手机联系包某某欲贩卖毒品。次日12时、12时30分,马么尼在和政县城两次向包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各1小包。当日16时许,马么尼在和政县天合商贸城附近向包某某出售毒品时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可疑物0.9克,另从马么尼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0.1克。上述毒品可疑物经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鉴定,检出海洛因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么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物证作案通讯工具黑色三星手机一部、白色VIVO手机各一部;书证案件来源,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马么尼的户籍证明,查获的毒品及毒资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查获、指认、过戥记录,手机通话清单,和政县公安局办案说明;证人包某某证言;被告人马么尼供述与辩解;临夏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临)公(理)鉴(毒)字[2017]041号理化鉴定意见等证据。上列证据,经庭审调查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紧密联系,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么尼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么尼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马么尼的刑事责任,对其依法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么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二、作案通讯工具黑色三星手机一部、白色VIVO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作为物证随案备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金瓶审 判 员 李永吉人民陪审员 张贵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军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