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洪城与王文祥、林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城,王文祥,林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1436号原告:陈洪城,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碧霞,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峰,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文祥,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美云,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陈洪城与被告王文祥、林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陈洪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洪城以欲与被告王文祥、林美云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文祥、林美云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城撤诉。案件受理费6173元,减半收取计3086.5元,由原告陈洪城负担。审判员 黄 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超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