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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3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朱长海与王海洋、陈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长海,王海洋,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3128号申请执行人朱长海。被执行人王海洋。被执行人陈静。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4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5.252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4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贾思军审判员  边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谷云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