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执3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朱长海与王海洋、陈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长海,王海洋,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3128号申请执行人朱长海。被执行人王海洋。被执行人陈静。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4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5.252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4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贾思军审判员 边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谷云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