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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5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强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5执903号被执行人强某某,男,1972年12月30日生,汉族,安徽省颖上县半岗镇人。被执行人强某某因犯盗窃罪,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晋0525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人强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罚金3000元。二、已退交的赃款2000元发还被害人樊某某,剩余赃款4155元继续予以追缴。我院刑事审判一庭以刑事裁判涉财案件于2016年12月19日移送执行71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强某某尚在服刑,名下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525执9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