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曾成泽诉黄修群所有权确认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02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成泽,黄修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026号原告:曾成泽,男,汉族,1945年2月22日出生,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告:黄修群,女,汉族,1949年1月31日出生,隆昌县人,住隆昌县。原告曾成泽诉被告黄修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曾成泽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成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成泽撤诉。本案受理费1013元,由曾成泽负担。审判员 余 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秋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