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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曾成泽诉黄修群所有权确认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02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成泽,黄修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026号原告:曾成泽,男,汉族,1945年2月22日出生,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告:黄修群,女,汉族,1949年1月31日出生,隆昌县人,住隆昌县。原告曾成泽诉被告黄修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曾成泽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成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成泽撤诉。本案受理费1013元,由曾成泽负担。审判员 余 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秋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