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5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谭士敏、黄超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士敏,黄超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94号申请执行人谭士敏,女,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黄超城,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关于谭士敏与黄超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桂0205民初47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超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谭士敏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超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超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谭士敏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超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谭士敏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205民初47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棋柱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识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