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行申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范光亮与重庆市渝北区礼嘉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诉、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范光亮,重庆市渝北区礼嘉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申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光亮,男,汉族,1957年1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礼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礼嘉街道礼仁街**号。法定代表人潘明,主任。委托代理人钱成义,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承明,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光亮因诉重庆市渝北区礼嘉街道办事处(简称礼嘉街道办)请求撤销礼街办函[2016]26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复函》(简称《复函》)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行终8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范光亮申请再审称:礼嘉街道办作出的《复函》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一、二审法院违背事实和法律凭空枉法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正,破环了司法公正制度。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礼嘉街道办答辩称:礼嘉街道办于2016年7月5日收到范光亮要求公开“渝府地[2003]1320号征用土地批复文件涉及的由原礼嘉镇人民政府支付给白马村2组集体土地补偿费明细账目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查阅档案,没有查到范光亮申请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该规定,礼嘉街道办不具有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补偿的职责,也未对该集体土地实施征收补偿,并没有制作该集体土地补偿费明细账目。据此,礼嘉街道办作出了被诉《复函》,告知范光亮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如有需要可向重庆国土房管局两江新区分局(北部新区分局)咨询,并告知了联系电话。该《复函》于2016年7月18日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了范光亮。礼嘉街道办作出的《复函》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范光亮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礼嘉街道办收到范光亮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经审查和查阅相关档案,确认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并未制作和保管范光亮申请公开的涉案信息后,回复范光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规定,礼嘉街道办不具有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补偿的职责,也未对该集体土地实施征收补偿,并没有制作该集体土地补偿费明细账目,并告知其若有需要可向重庆国土房管局两江新区分局(北部新区分局)咨询并附联系电话,礼嘉街道办所作《复函》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范光亮的诉讼请求正确。范光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范光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光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谭秋勤审判员 乐 敏审判员 王 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