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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8107民初字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孙志宇与王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宇,王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8107民初字275号原告孙志宇,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王国庆,女。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宇与被告王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志宇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志宇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由原告孙志宇负担。审判员  刘继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