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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福森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森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福森,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桂平市。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7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福森犯失火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福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9日,被告人黄福森在桂平市桐心乡上瑶村三丫岭处放火清山。在放火清山的过程中,由于未做好火灾防范工作,引发森林火灾,造成垌心乡上瑶村三丫岭至王举村镰刀湾一带的山林被烧毁。经桂平市林业勘查设计队鉴定,该次火灾过火面积41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5.2公顷,烧毁林木蓄积量合计620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1000元。另查明,火灾发生后,被告人黄福森逃匿。2017年1月7日,被告人黄福森到桂平市公安局垌心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福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黄某1、黄某2、陈某2、陈某3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被告人黄福森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桂平市林业勘测设计队的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福森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导致公共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福森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福森投案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福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福森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家治审 判 员  覃江健人民陪审员  陈锦锋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