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永宁支行、李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永宁支行,李海荣,敬林辉,成都兴通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127号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永宁支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永福街37号、39号、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5510530615。负责人:汤峰。被申请人李海荣,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敬林辉,男,1995年8月22日,汉族,身份证住址: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成都兴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南街50号3幢42号。负责人:李海荣。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永宁支行对被申请人李海荣、敬林辉、成都兴通达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永宁支行于2017年4月25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8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永宁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海荣、敬林辉、成都兴通达贸易有限公司价值18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永宁支行提供担保的18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佳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