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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民初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袁玮与危小林、毛爱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玮,危小林,毛爱凤,危志标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33号之一原告:袁玮,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庆武,男,江西周庆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危小林,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告:毛爱凤,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第三人:危志标,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袁玮与被告危小林、毛爱凤、第三人危志标第三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袁玮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玮以同被告危小林协商还钱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玮撤诉。审 判 长  余建波代理审判员  韩美娟人民陪审员  熊新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亚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