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杨建鑫与徐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鑫,徐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9民初219号原告:杨建鑫,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徐华峰,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原告杨建鑫诉被告徐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建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华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建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23200元及利息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日,被告徐华峰向我借款人民币23200元,并当下写下借条一份。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并支付利息。徐华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日,被告徐华峰向原告杨建鑫借款23200元,并写下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杨建鑫现金23200元,大写贰万叁千贰百元整,借期40天,借款日期2015、2、1。借款人:徐华峰”。因被告未偿还上述借款,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3200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杨建鑫持有被告徐华峰出具的借条,表明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因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故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主张借款逾期利息3000元,因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综上所述,原告杨建鑫主张被告徐华峰返还借款23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杨建鑫主张被告徐华峰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案件受理费应由败诉方即被告徐华峰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华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建鑫借款232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从2015年3月12日计算至还款之日。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元,由被告徐华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苗 锦人民陪审员 李欢欢人民陪审员 刘秉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海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