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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祁家豪与郭侠军、熊继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家豪,郭侠军,熊继刚,宋文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544号原告:祁家豪,男,199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郭侠军,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熊继刚,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宋文杰,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祁家豪与被告郭侠军、熊继刚、宋文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祁家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违法之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家豪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祁家豪负担。审 判 长  王 成审 判 员  孙为民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骥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