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祁家豪与郭侠军、熊继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家豪,郭侠军,熊继刚,宋文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544号原告:祁家豪,男,199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郭侠军,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熊继刚,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宋文杰,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祁家豪与被告郭侠军、熊继刚、宋文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祁家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违法之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家豪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祁家豪负担。审 判 长 王 成审 判 员 孙为民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骥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