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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吴宝德与代格日勒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德,代格日勒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1民初2043号原告:吴宝德,男,1941年3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代格日勒图(曾用名代格日乐图),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吴宝德与被告代格日勒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佟永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宝德、被告代格日勒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宝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0500元及利息3570元(10500元×0.02元×17个月),本息合计14070元;2、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日被告因农种缺钱,特向原告借款105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写下一枚借据,���面约定2015年12月末还清该款。但该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我多次催还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代格日勒图辩称,此款本金为10500元,我已经给付过原告2000元,还剩8500元本金没有付清,因我们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所以不同意原告提出给付利息的主张。庭审中,原告吴宝德要求被告代格日勒图立即给付欠款85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故对原告吴宝德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吴宝德要求被告代格日勒图偿还欠款85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代格日勒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宝德欠款8500元;二、驳���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元,由被告代格日勒图承担50元,原告吴宝德承担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佟永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五 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