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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坤诉被告四川冠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坤,四川冠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2号原告陈坤,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伟,四川博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四川冠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青啤大道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567178782F。法定代表人谢能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才,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坤诉被告四川冠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坤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坤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坤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锐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