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执3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大成与大庆龙翊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成,大庆龙翊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3159号申请执行人李大成。被执行人大庆龙翊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4714号民事调解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41393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4714号民事调解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边 超审判员 张明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景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