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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艳与河北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河北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551号原告:李艳,女,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河北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果园路169号枫景华庭C商业171-4号。法定代表人:王安民,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世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艳与被告河北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8元,由原告李艳负担。审判员  袁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