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91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于珊珊与烟台开发区海鹰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审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珊珊,烟台开发区海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75号原告:于珊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仲美,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开发区海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鹰大厦二层57号。法定代表人:刘敬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彤,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珊珊诉被告烟台开发区海鹰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珊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于珊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珊珊负担。审判员  董好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