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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郭文彪与陶格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彪,陶格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853号申请人:郭文彪,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杭锦后旗。被申请人:陶格同,男,50岁,蒙古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乌拉特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彪与被告陶格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文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陶格同在乌拉特后旗领取的工资予以冻结,冻结金额至160000元止。申请人以其所有的福特锐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蒙LXXX**)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文彪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陶格同在乌拉特后旗领取的工资予以冻结。冻结方式为每月冻结5900元,冻结金额达到160000元止。二、查封申请人郭文彪所有的福特锐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蒙LXXX**)。期限为2020年4月25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赵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