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兴贵与向启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兴贵,向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92号申请执行人:黄兴贵,男性,汉族,1972年0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向启波,男性,汉族,1979年03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黄兴贵与向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渝0233民初21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且下落不明。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以立即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助理审判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乐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