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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81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冀海军与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海军,李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81民初610号原告:冀海军,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告:李智,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岑溪市人,住岑溪市。原告冀海军与被告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冀海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海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507.5元,由原告冀海军负担。审判员  林振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燕妹 微信公众号“”